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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2009年3月因被大英县人民医院初诊为“急性阑尾炎、局限性腹膜炎”,医院施行手术后,反复发烧,因当时在腹腔内脓液达150毫升的情况下未安装引流条,出院后我变将女儿送至华西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盆腔脓肿”、"2、阑尾手术后“。并于4月17日施行了第二次手术,两次共用去治疗费20000余元。2009年6月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委托遂宁医学会做出的医鉴(2009)02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大英县人民医院的行为虽不是医疗事故,但也存在一些缺陷。1、在腹腔内脓液达150毫升的情况下未安装引流条。2、出院前未作相关的医学检查。最终于2010年6月大英县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7000元。我们想上诉遂宁市中院,会得到公正的判决吗?

其它综合
2011-06-30 20:38: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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