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现在有上百个塑料日光大棚,如今将要被征用了,一亩地的年均收入在2万-2.5万左右,不知道对此经济作物应该给予怎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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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周政[ 2010 ] 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要求各县(市、区)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科学合理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科学调整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后的新标准,要以县(市、区)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备案。
二、川汇区、开发区、东新区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仍按周政〔2005〕59号文件执行。地上附着物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600元/亩。由各区负责兑付。
三、经济林补偿标准依照河南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的标准《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执行。
四、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补偿费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补偿费用专户,由财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专项审计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杜绝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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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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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周政[ 2010 ] 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要求各县(市、区)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科学合理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科学调整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后的新标准,要以县(市、区)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备案。
二、川汇区、开发区、东新区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仍按周政〔2005〕59号文件执行。地上附着物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600元/亩。由各区负责兑付。
三、经济林补偿标准依照河南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的标准《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执行。
四、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补偿费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补偿费用专户,由财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专项审计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杜绝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的发生。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周口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周政[ 2010 ] 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行原则上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但同一宗土地涉及多个征地区片地价的,原则按最高一级区片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三、省政府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未落实征地补偿的,参照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四、社会保障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按照《周口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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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周口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周政[ 2010 ] 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行原则上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但同一宗土地涉及多个征地区片地价的,原则按最高一级区片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三、省政府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未落实征地补偿的,参照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四、社会保障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按照《周口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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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周政[ 2010 ] 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要求各县(市、区)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科学合理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科学调整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后的新标准,要以县(市、区)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备案。
二、川汇区、开发区、东新区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仍按周政〔2005〕59号文件执行。地上附着物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600元/亩。由各区负责兑付。
三、经济林补偿标准依照河南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的标准《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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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