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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知情人士回答:事情是这样的——我父亲有10个兄弟姐妹,现在再世的还有7位,房产是我过世叔叔留下的,他没结婚,也无儿女。再世时候和我的父亲关系最好,而且生病期间都是我们家照顾的,其他的兄弟姐妹虽然也有经济上的支持,但是衣食住行都是由我父亲照顾,所以他再世时立下遗嘱,过世后他的房产由我父亲继承(是由公证处公证的)。现在叔叔不在了,我爸爸想去办过户的手续,但是房产局说还要办一份继承的公证,这点我们家就不明白了,已经有了一份遗嘱的公证,为什么还要搞一份继承的公证?况且我国民法《继承法》中也有规定,是遗嘱继承的只要有立遗嘱就不用在有继承公证之类的手续,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而是赠与则需要继承公证的。不知道房产局是凭那门得法规。是否有知情人士或者是懂法人士告知一二。(请勿粘贴一些什么政策之类的或者哪里下载的法律知识)谢谢。。。。

继承
2011-06-30 15:06: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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