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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于09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他是有过一次婚姻并带有一个儿子。我们于2010年结婚,因彼此了解不够,在结婚后一直都性格不合,我怀孕了他不想要这个孩子,可鉴于我身体情况,我于2010年12月生下一女儿,在我怀孕期间对我不闻不问,孩子出生后也不闻不问,我生孩子所有的费用,包括孩子黄疸期间的住院费都是我一个人承担的,孩子到现在半岁了,他没出过一分钱的抚养费,没来看过孩子,毫无责任感。我们分居也快有一年的时间了。最近我想和他协议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费上有了分歧,我提出孩子的抚养费每月800元,这包括了孩子的营养、教育、医疗费在内。但他只愿意负担500元/月,他是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每月有固定收入,800元还没达到他每月收入的30%。所以我想起诉离婚。我们结婚前,他在单位有一套集资房,现在还未建好,请问这个房子可以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分割吗?孩子的抚养费我应该争取多少钱一个月?我生小孩时住院的费用和孩子生病住院的费用我可以在起诉离婚时提出要他一次性付清吗?

民事相关
2011-06-28 19: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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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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