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人,2005年1月21日,有一个外地人为了在北京贷款购车落户,以我的名义与华夏银行北京X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购买了一辆捷达牌轿车,车主及行车执照均为我本人。为此我和那个外地人在北京石景山区汽车销售大厅2011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对方拥有所购车辆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但一切购车费用及银行贷款都由对方按期偿还,若因对方未能及时还款所产生的违约损失均由对方全部承担,本人有权对该车进行处理。
因对方未能履行银行贷款偿还义务,2011年6月2日北京海淀区法院下达了强制执行裁定书,对我本人的股票账户强制平仓并强行划出3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给我造成直接损失6万元。
请问:如果我起诉对方,应该以什么案由?起诉地是否可以在石景山区法院?是否必须要到对方户口所在地起诉?如能给予指导,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