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在省直机构上班,1993年经领导批准下海,1999年单位在没有以任何形式与其本人联系的情况下,以擅自离岗的名义将其除名,2008年10月该同志在回单位办理退休时,得知被除名,此间没有看到文件,也没有得到通知;随即申请人事仲裁,“不予受理”后,以要求“恢复工作关系”的请求起诉,一审以“延迟送达不影响法律效力”的名义判其败诉,二审、终审均维持原判!按人调发1982.18号及国务院奖惩规定的规定,无论在程序和处理结果上,都存在问题!他生活上非常困难,可是,因为是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档案应在原单位,所以不能在本市寻求救助,由于生活拮据,情绪易怒,言出有暴力倾向,我怕其出事,所以急于寻求法律援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