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我为同事A向B借款五万元现金提供了担保。在同事的身份证复印件下方同事先写下了借据。我又写了担保如下:我自愿为A向B 借款五万元现金担保,借款期一个月。到期如不偿还,我为其偿还五万元本金。
时光
2010年7月22日
现在同事逾期未能还款。B起诉至法院,庭审时我再见到的担保变成了:我自愿为A向B 借款五万元现金担保,借款期一个月。到期如不偿还,我为其偿还五万元本金。担保期限两年。
时光 李群
2010年7月22日
“担保期限两年”为李群所写。我并不知道这些,当初我也没有复印原担保字据。但是原告和李群说我知道。李群也是被告之一。现在该做什么,我的法律责任有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