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人,先说每人占股20%吧.注册资本500万,各股东按要求打进了股本.
2) 第二年,公司亏损,各股东又各注进50万,不知是什么名目?反正钱都各自打进去开支了.
3) 到了第三年,公司仍然亏损,各股东拿不出钱了,就一致同意向民间去借,又借了500万.
4) 到了第四年,各股东发现借款利息实在太高,又开股东会要求各股东再次按股份比例投钱各100W,以清偿借款.如不按时进账,则按月息3分收利息(合理吗?), 另外,有俩实际管理公司的股东说自己没钱投,说自己愿承担那余下200W借款的利息(注:这200W仍是以公司的名义去借的)
作为股东之一的我就搞不明白,一而再,再而三的投钱进去,就倒底算什么呀? 既不像增资,又不像借款给公司(没出借条),如真有一天公司破产了,我们其他三个股东的权益怎么得到保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