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施工中,约定甲完成A B C三项工程的劳务,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甲只完成了A工程就于2010年6月1日违约撤场。建设方只能把B C两项目程由乙来完成,两项工程完成到了2010年9月31日。现怎么算甲的违约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止?(具体造成的损失不好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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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要求赔偿直接损失,或者评估确定赔偿数额,建议提供详细资料以便准确解答,具体操作流程更详细解答欢迎电话或QQ免费咨询,西安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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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违约金从7月1日算至9月31日。但也要考虑对方违约的过错程度。建议提供详细情况以便准确回答,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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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们寻找新的劳务队所耽误的时间以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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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违约金从7月1日起算,计算标准按约定,可以其算到9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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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违约撤场时到9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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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考虑甲方离场的原因,如果甲方确有过错,可以要求违约金,从7月1日算至9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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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