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在红花318国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摩托车撞上路边清理障碍的人(非清洁工),造成被撞的人胸椎,腰椎骨折,还多处软组织伤,现在医疗费用用了1万5自己拿了1W3了而摩托车驾驶人只拿吃2千块钱就不拿钱了,说没钱,找交警也说没办法,他们没强制执行的权利,而且到现在也没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目前被撞的人已经无拿钱治病的能力,请问我们该怎么办,这个医药费谁来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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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先垫付,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可以起诉司机及投标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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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是怎么划分责任的?可以考虑工伤这个方向,在第三人无力支付赔偿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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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起诉 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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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买了交强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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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自己先行垫付,由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以司法鉴定为赔偿依据
残疾赔偿金=湖北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湖北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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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自己先行垫付,再追偿,对方车辆如果买了交强险,可以依靠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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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规定在你所述的情况下谁来预付。司法实践的做法是伤者自行垫付,然后起诉到法院后由保险公司和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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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并通知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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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