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这样的行为是否是违反了公司法里的忠实义务,十年前我跟两兄弟合股开了一家公司,按股分拿分红,直到去年底,我在隐瞒两兄弟的情况下又跟几个人合股开了一家性质一模一样的公司,并且占了大的股份,现在两兄弟找到关于我在这个新的公司的一些资料,我想在此咨询一下,他们手上的一些书面资料是否可以告倒我,把我踢出公司呢?望能给我回复,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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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原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则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公司的同类业务,你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你只是原公司的一个股东,没有在原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只是按股份分红,你完全可以投资同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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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据此,你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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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