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与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种合同,合同期十年,按年交纳租金,签合同后一个多月我村被定为扶贫村,县里要求发展蔬菜产业,于是我村负责人找到公司方合同签约当事人,商议终止合同,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我村委会免费让对方种植一季土豆,不收取租金,以此做为补偿,待土豆收取后收回土地。现在土豆已收,对方反悔,我村委会该怎么办?口头协议有效吗?土地能否收回?
注:1.合同签后从未收租金。2.合同上签写100亩地,实际84亩地。
附合同主要条款: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村委会)自收租后允许乙方(公司)在其租地内自由经营,不得以任何的理由干扰。并为乙方提供水井一处,用电(有偿),道路等基础设施,甲方必须在签字日期之前清理地上一切附着物。
2. 乙方必须按时给甲方交纳租金,为签字时间每年的对应日,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晚交,任何一方不守约将负法律责任或终止合同。
3.土地在遇到国家性政策用地时,乙方则还给甲方,甲方补偿给乙方经济损失,(按市场价),本村县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乙方在十年租期内的经营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