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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现有一行政单位,以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想通过我单位做办公楼项目的立项,再以建安成本价成交,这种成为是否可以,我的观点是房地产公司应在取得的公司名下的土地上开发,再销售属于正常业务,对不属于自已的土地上开展的建筑业务,为建筑行业的行为,不属于房地产公司的经营,请老师给予讲解,谢谢

公司企业
2011-06-24 15:06: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