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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饭店大厅吃饭后忘记带走贵重物品,结果东西丢失,店主拒不承认。并声称定是顾客顺手拿走了东西,对失主不屑一顾,态度恶劣。两学生报案后公安执法人员只对两个十八九岁的失主进行教育提醒,后即下班,搁置案件。此时已至晚上九点,执法人员并不考虑当事人钱财丢失之困,让其自行回家。失主为学生,无多余钱财,因此觉得执法者工作不尽责。丢失的钱财双方是否都有责任各自承担呢?

其它综合
2011-06-23 22:39: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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