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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遭受歧视的再离婚农村妇女,别无他求,仅仅想要回一个再离婚农村妇女在村里享受和其他村民平等对待的权利 2011年新修改的杨戴村《村民自治章程》(草案)第93条 第9款规定“原婚嫁(首次婚姻)到本村入户的村民现已离婚的,如在杨戴村没有房产或子女户口不在杨戴村的,不再享受村的一切分红或资产”。 第12款明确规定 :“再婚者,原带子女迁入本村的,如已离婚、再婚、或已事实上已婚、同居者,其本人及子女只能享受今年的按月年终分红权利,同时应将其及子女户口迁出本村,如拒不迁出,村将按迁出户论处,以后将不再享受村里的一切福利、分红、资产、房基”, 分析1:离婚妇女(首次离婚)在杨戴村如果有房子,还算是“幸运”的,因为房子是享受村集体经济各项权益的前提条件,如果她在杨戴村没有房子,那就只好自认倒霉了,谁叫你穷得连房子也没有。 真是荒谬和笑话,这根本上就是一条严重歧视社会低层无房离婚农村妇女的歧视条款。 分析2:对待再婚离婚者(第二次离婚)可没有附带条件,也不分你是否有无房子,可谓 “章程前面人人平等”。 株连九族,离婚者(本人)包括子女一律迁出,如拒不迁出的,按迁出户论处,“格杀无论”,谁叫你屡教不改,一而再地离婚,还敢和我本村村民再离婚。 这样的二个条款,堂而皇之出现在2011年新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里,这是对再离婚妇女及子女和家庭的耻辱,是一条严重的歧视再离婚妇女及子女和家庭的歧视条款。 杨戴村新《村民自治章程》根本上就是一个歧视离婚、再离婚妇女的章程 我无助了,绝望了,不知道怎么办

民事相关
2011-06-23 1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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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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