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家中承包30多亩茶园,现因茶园被征用建部队,因在我承包茶园之前,茶园就存在(茶园是60年代山东省实施南茶北种大形势下种的),而不是我本人种的,现在承包合同未到期,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得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吗?请问茶园应该如何具体补偿?多少钱一亩合适呢?对于茶园这种经济作物,应该参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合适呢,在其他省市有相关的案例吗,能给出相关可以借鉴引用的法律法规吗(只要是关于茶园的都可以),因山东省茶叶稀少,没有针对茶园赔偿的办法,请相关专家给予解答,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