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原为三来一补企业,但因故进行经济转型,将原公司注销,成立一个新的独资企业(公司名称也不同),现公司要求我们重新再与新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出给予我们以前工龄的经济补偿,我们在原公司都已经工作七八年,现想求助,我们与新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以前的工龄是否会没有?若要新公司承认我们在原公司的工龄及相应的工龄补偿,我们在与新公司签劳动合同时,应该怎么做或怎么可以让公司给我们先前工龄的经济补偿?请律师帮忙指导?谢谢!
与新公司签定合同时,在合同上应该怎样注明及操作,才能保障我的利益及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