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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韶关人,原告是江西抚州人,两人在韶关工作中时认识,原告于去年主动打电话给被告要求揽工程,可给好处费,于今年被告用不同的借口要原告给了十八万元,在五月份被告不听电话并停机逃避原告,原告报案于六月十五日在韶关抓获被告,十六日被告家属就交赃款全部退还,并另外补偿了八千元,原告写了申请表示不追究责任,被告于五月下旬检出有结核病,是传染性的疾病,现在病历和申请书都被江西省抚州公安局的刑警带回去了,被告也给带回去了江西那边的看守所,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缓刑?

刑事案件
2011-07-01 17: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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