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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1986年5月因扩建自来水厂征收我家农田为由安排到当地自来水公司工作,并签定了合同。其中合同中写道说:鉴于目前解决城镇户口及招工指标尚有困难,现按长期临时工办理,在今后自来水厂需要招收正式职工,在解决了商品粮户口的前提下应优先解决我父亲转为正式工人,我父亲的政治,经济,生活待遇和正式工相同,今后的工资,劳保,福利,奖金及其他均按一个正式工相等享受。从进厂到1998年4月,在职12年中,多次被县自来水厂及县建设局评为先进工作者和工作积极分子,获得多次荣誉证书。但在1998年4月,后任经理却不要我父亲上班,工资也停发了。后多次交涉,都以我父亲不是正式工人为由不要我父亲上班。想咨询下。我父亲的养老保险,自来水公司是否应当给予递交?按照合同是否应该恢复我父亲在自来水工作的权利?责令厂方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另外我父亲于今年7月8日不幸患上脑溢血,治疗费花了近2万,自来水公司是否应该给予一部分报销?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其它综合
2011-06-22 14:07: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