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98年8月进入该企业至今,合同中有约定。2007年1月至今与我签定了无固定期合同,现在企业要解除合同。我想问;1998年8月至2006年12月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可以补偿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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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才生效的。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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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倍工资已过时效。
2、公司提出协商解除,你也同意的,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3、如果你不同意,公司强行违法解除的,应当支付你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4、公司解除的,要求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否则你要坚持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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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到2006年12月没签定劳动合同无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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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到两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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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有证据证实当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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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