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6日晚22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祁某与本村村民吴某酒后发生争吵,村民孙某上前拉架时被犯罪嫌疑人祁某朝其面部打了一拳,后朝其胸部踢了一脚,孙某被踢倒在地头部摔伤。事发后犯罪嫌疑人祁某离开现场。2011年3月20日,被害人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1、死者颅内大量的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明显肿胀且有挫伤坏死,系颅脑损伤死亡。2、死者枕骨骨折,双额颞脑组织挫伤,颅底骨多处骨折,符合对冲伤的特点。3、死者枕部头皮挫裂伤,颅骨骨缝裂开,脑组织损伤严重,此外轻内重的损伤特点,符合头部碰撞于地面减速运动作用所致。综合结论,李作进系生前头部碰撞于地面致颅脑损伤死亡。 请问犯罪嫌疑人祁某犯什么罪,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