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新安发电公司安排夜班王、白、崔三人共同看护#7、8机组拆下的电缆,21点,白班看守员吕同发电公司下属检修公司韩及附近一村民张到#7、8机组拆除现场征求白等三人同意后,张锯掉10余米电缆,而后吕驾驶停放在现场的叉车将电缆运至发电公司东围墙处,由韩、张在外接应将电缆送至一收购处销赃,吕、韩、张分得1000、1000、800元,在运送过程中因叉车陷入土坑无法开出便联系白,王、崔前来推车,这时被翻墙入厂的2人看见,两人胁迫白等人也要配合他们偷电缆,白等人同意,随后两人带领10余人分两次盗走100余米电缆,在走之时向地上扔了2000元,王、白、崔各分得600、700、700元,事后王、白、崔向公安机关报安并自首,请问王在案件中属于什么性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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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共犯,属于从犯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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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共犯,属于从犯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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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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