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有个潜规则就是:签订合同时合同都是空白的,而且只有一份,我们劳动者没有任何发言权,要么你就签合同,要么你走人,没办法我们只有签了,像这种现象单位其他在职职工都和我们一样。单位现在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认为单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的,但从单位出示的合同中看,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我可以百分之百确定这份合同的内容是后期填写的或假合同(签字的一面是真的,约定期限的面是假的),我看合同的签名,和合同填写的内容肯定是,我的签名在先,填写的合同内容在后,而且在这份合同中的约定期限(5年)内,我与单位肯定还签订了合同,我的合同都是一年一签的,由于单位的潜规则原因,我们无法出示以后的合同。单位这方面肯定是不会出示以后的合同。各位律师朋友给我支支招吧!我该怎么办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