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本人在2011年2月11日——6月11日向公司请了产假,期间公司克扣了部分工资,现在本人已恢复上班,劳动局下发了本人的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产前检查费等到公司,现在公司说是要扣除在本人产假期间已经下发的工资,剩余的钱才下发给本人,请问,这符合我们的法律规定吗?另外本人在怀玉期间就被公司已个人原因为由,克扣了部分工资,请问我能通过劳动仲裁要回来吗?

其它综合
2011-07-04 11:58: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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