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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协议人:男:现年80岁,女:现年66岁,我俩都是丧偶老人,经互相了解,认真考虑,并征得子女的支持认可后,双方完全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结合同居前,双方的合法自有资产,包括房屋,其他建筑物,农村承包地,以及山场、林地的应得收入,储蓄存款,其他债权和一切生产器具、生活用具等,均由双方自行处理,不得互相干涉。二、双方的主要职责及义务甲方自愿为女方提供正常的衣、食、住、行等全部生活费用,每月领取工资时为女方银行帐户存入人民币伍佰元整的义务(其中养老金300元,住房补助金200元)直至男方去世为止,从中不得间断(但此次资金平时不得动用,男方死后由女方自理)。三、疾病:一般小伤小病,费用全由男方负责,如遇大、特、重、病除双方互相照顾协议外,其费用和护理由双方儿女各自负责处理。四、死亡:男方先走,丧事由男方儿女完全自行负责处理。女方先走,丧事由女方儿女负责处理,但男方应该给予贰仟元至壹万元的标准内予以适当资助。五、居住问题:如男方先走,女方已失去依靠和服务对象,自愿离开男方家庭。

婚姻家庭
2011-06-21 07: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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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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