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1年6月1日租了一个单间,合同签的一年,押三付一,但住了不到半个月因有急事不能再住了。和房东商量,她说只要我能找到继续租这个单间的人就可以让我走,并且同意还我押金3000,这个月没住的几天房租也还给我。我替房东找到了继续租的人,房东和那个人签约从6月19日起租,我6月19日搬出去,但6月17日晚上和房东结账的时候,房东变卦,只同意还给我3000元押金,拒绝还这个月我没住的天数(共12天367元)相应的房租。我想咨询一下,请问房东是否应该还我这12天的房租?谢谢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