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11年6月初看重了成都外双楠玲珑郡的一套房子,房子为48平米,套一,有两个阳台,送一个飘窗,但是觉得不错就签了协议,付了定金,但是签合同时却发现阳台的面积都变小了,客厅的宽度也从3米变成了2.8米,我认为无法接受,和售楼小姐理论,但是售楼小姐说都是这个样子的,其他人都签了,我说不行,我要退房,他们不理会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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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你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和合同不同的话,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如果达到了一定比例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你也可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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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有疑问,可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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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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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由于您提供的信息有限,仅能作出上述回复。建议直接致电或当面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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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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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