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5月16日进入原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与公司在两个地方,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时间不详,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均在公司人事部。现在因辞职问题公司克扣相关费用,所以想申请劳动仲裁。
1、在原公司工作期间国定假日虽有放假,但必须值班,且未支付3倍工资。是否可以要求原公司支付?
2、请无薪事假公司克扣一定数额资金。病假当天工资全部扣除。是否可以要求原公司退还克扣金额?
3、公司发放工作服,但直接从工资中扣除服装费且没有相关支付凭证。是否可以要求推还克扣的服装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