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7年8月份进的厂签的合同,到现在有接近4年,我现在合同又快到期了,现在工厂买给了别人,要求我现在重新签合同,现在合同老板厂名都换了,就等于我跟以前的厂没有关系了,原公司应该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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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老板厂名的变动视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你可以要求原公司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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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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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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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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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支付你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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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