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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男孩与15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男方犯法么

民事相关
2011-06-17 13:25:4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 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 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 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 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 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 男方不犯法
  • 十四岁一下是幼女,如果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应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 如果女孩子未14周岁是构成犯罪的。
  • 自愿的没问题,如需详询请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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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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