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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7月初应聘一家药厂做质检员,每天按时上班,工作表现都很好,工作量应说是最多的,也一致受到领导的认可。但是上月公司因为一些原因将药厂转手给其他老板,当时什么说法也没给我们,我们就知道厂子卖了,没有说辞退我们,也没有说不用我们,我们就每天按部就班的上班,就在前几天接到通知说第二天早上8点公司开会,说是商量一下赔偿金的问题,然后第二天我因路上堵车迟到几分钟没有点上名就按我自动离职处理,更不用说赔偿金的问题了(上月到月底也就是到5月底还是原来老板管理,直到6月新老板接手过来,开会之前我们都不知道谁是新老板,所以在我路上堵车时想请假都不知道该找谁请)。我去找领导,然而他却说明明前一天下的通知就是迟到按离职处理,可是我并没有接到这样的通知,当时通知我就说8点开会不能迟到。公司规定的要辞退我们给我们补偿两月工资,但因我的迟到几分钟就什么都没有啦,更可气的是给我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写着:我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说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是因为这个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么?我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我于2011年1月份签的合同,签了一年)

合同纠纷
2011-06-16 16: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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