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为组织领导传销者提供资金账户构成犯罪吗?是什么罪?会怎么判?如果提供的人并不知道对方是搞传销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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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其提供资金帐号,是上述罪的共犯。
我个人认为,如果资金帐号提供者并不知道,也没有应该知道的情形的话,是不构成上述罪的共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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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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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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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最罪名,量刑两个档次,一个是五年以上,一个上五年以下,一般是五年以下判处,,关键是看是不是知情,是否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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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知道,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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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