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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哥和女朋友2003年未婚生育了1个小孩,后来两人的感情破裂分手了,那女的也嫁人了。我哥现在30了仍是未婚,小孩都7岁了,政府非要我哥缴纳了社会抚养费才肯为小孩上户口。奇怪的是2003年发下来的罚款单注明了滞纳金是每个月加收千分之二,怎么算也算不出现在的10000多啊,如果我二哥交不出昂贵的社会抚养费,政府不肯上户口的话,这场民高官的官司,我们会赢吗?能要回小孩与生俱来的权利吗?

其它综合
2011-06-19 22:35: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