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国企单位连续工作了十二年,合同每次三年,连续签了四次。合同即将到期,我准备续签无固定合同。如果单位不给签合法吗?
因为单位最近不太景气,买断了很多职工以减轻企业负担,这种情形下单位推脱理由说暂时没有岗位的补给续签合同。单位是属于项目管理制,工程或任务完成后在没有新的任务前公司成立了一个《人才公司》,关心暂时放那里,随时准备上岗,公司规定关系在人才公司的就不给续签合同这样的理由合法吗。因为快到了签订合同的时候公司干预暗中操作不给重新上岗的机会,这样他们就有理由说你不在岗,不给续签,这样的做法合法吗?应该怎么做?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