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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女,32岁,200年10结婚,2006年5月生一小孩,2007年3月法院判决离婚,抚养权归本人,对方每个月抚养费1800元。2009年4、5月左右对方找到本人要求做小孩抚养权变更公证以作为单位分房子的证据,本人同意。同时,与对方及小孩三人一起生活。同居期间,2011年3月,对方殴打本人至轻微伤,并经派出所备案,做出500元处罚。现本人借此平台,希望能找到适合本人的律师为本人做以下工作:1、撤销公证处关于小孩抚养权变更的公证;2、追讨2011年3月以来的抚养费,并要求增加抚养费;3、对派出所的办案结论要求法院重新判决。 本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提供给律师。

行政纠纷
2011-06-14 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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