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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医院干了七年的护理工作。于2007年12月签的合同2010年12月到期,可院方并没及时跟我续签【跟我情况类似的还有十七个人】,我们仍在继续上班,今年2月28至3月7日因单位超负荷的工作量导致我骶髂关炎作,3月8日我请病假去乌鲁木齐看病,未见效,随去北京寻医,这时院方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并给我们十八个人按一年一个月给予经济赔偿,但院方将其余的人转到外包公司,让他们与外包公司签合同,却拒绝我签。期以外工作的四个月是不是也因给予补偿?请问我能得到法律那些保护,我这算职业病吗?因我经常关节疼痛但骶髂关节这是初犯,这与劳累有关吧,并且七年里我没有请过病假,、能否得到医疗期间的经济赔偿?2004年至09年的三金是不是让院方补交?我在合同期以外工作的四个月是不是能得到补偿?

其它综合
2011-06-14 14: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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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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