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家三口于1999年迁入潍坊市CCXX街办XX村,成为其村民,办理了户口本。经当时的村两委研究决定,我们交纳了集资提留(每人6000元,一共1万8千元)并享受与该村村民相同的待遇。1999年10月份我们在该村办理了独生子女证,领取了独生子女费,同时村里也给我们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我们自2000年起连续参加了2届村委会选举,但是从2007年底起新换的张金亮书记(却剥夺了我们的选举权)我多次找过潍坊市CCXX街办,和坊子区委来回踢皮球;并且剥夺了我家居住权,在2005年城中村改造开始开发商按户口每人40平方,我们家没有,我在外村租房子住,他们2008年搬入楼房,我多次找村书记和CCXX街办答复外来户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以及农村合作医疗都不能享受,2009潍坊市CCXX街办答复把买户口迁走,把钱退给我。 这样合理吗、别谈人权问题.寻求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