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2003年1月至2010年11月在**公司工作,于2010年11月辞职.2003年移动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帮我购买任何社会保险;2004至2007年原单位要求我与柳州市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柳州市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委派我至中国移动广西融安分公司工作,但医疗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是2006年才开始帮我购买.现我已辞职,我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我可不可以获得 广西融安分公司2003年工资、社保双倍补偿,并帮我补买应买的社保?
2、我可不可获得柳州市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04至2005年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双倍补偿,并补买?
3、如以上可获得补偿并补买,该获得多少?
4、电脑载屏资料可不可以做为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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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才有话语权,需要解决方案就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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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比较复杂,最好电话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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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