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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6 日申请人骑自行车至*小学西侧路段时被吴 无证驾驶自制拼装机动车刮到,至申请人受伤经交通警察勘察现场认定,被申请人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无责任,申请人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日转唐山市X医院祝愿45天,经鉴定申请人的伤情符合十级伤残。被申请人孙 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被申请人吴 受被申请人孙 委托为车辆补胎两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8年8月6日法院判给申请人各项费用26865.43元判决下达后他们没有上诉。我在2009年10月12日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至今没有执行在此期间我多次找执行庭要求强制执行但没有结果。我想问问我现在该怎么办,申请强制执行有没有时间限制?谢谢

交通事故
2011-06-13 20:49: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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