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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用老屋(户口为他本人一个)动迁款由我经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产权人名上写下了老人,我,和另一兄弟共三人名。这一切皆得到老人的认可,同意,并无异议。并且产权证一直由老人亲自保管,直至老人过世。才转交该兄弟和我保管。今老人的其他之子女提出遗产分割。并且有人说 “产权人名上写下了老人,我,和另一兄弟共三人名”是个人行为,或 ‘我,和另一兄弟’仅是代表其他兄弟共同利益而言,利益需均分。请问这样妥否。谢谢 我噜囌了。

继承
2011-06-13 21: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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