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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4月和生意合伙人合资在上海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身份证丢失,临时身份证无法办理房产证,故产权证上只登记了我合伙人,但双方约定一人一半。现在说好由我出资购买这套房子,但因为不满五年过户税费太高,考虑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公证,写明满5年后无条件过户给我,而我则在合同公证后将房款给她(只支付她拥有的50%)。想咨询这样是否合法可行?公证处能否公证?有什么费用产生?

其它综合
2011-06-13 15: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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