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公民1994年考入hb省w市大学,1994年11月28日将户口从迁出,同年11月28日迁入hb省w市大学辖区公安局派出所.由学院负责统一办理了公民身份证至今.身份证号码:42010*************户口住址:hb省w市大学校址,户籍:非农业人口,发证机构:hb省w市公安局**分局.
二、2003年01月22日hb省e市***派出所户籍科又为早已经在1994年将户口从该市户口迁出的公民,以错漏补办为由,给这位公民办理一本户籍是常住人口农业户口薄,2003年01月28日又为他办理了第二张身份证,号码:42070**************户口住址:hb省e市e城区**镇****村**屋*号。某公民利用两身份证实施重婚(起诉)
请问这种情况受害人可以告*省e市***派出所户籍科和要求精神伤害赔偿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