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0年11月与一家装修公司签定装修委托书,注明是免设计费,几天后,签订正式基装合同,总造价39667,我付了40%的钱16000元。但由于开发商交不了房和我本人生病,我于2011年6月提出解除合同,并愿意支付合同规定的10%的违约金3966元,但装修公司说,如果解除合同,两种方案,一种是:按面积支付设计费5400元;二种是:先支付10%的违约金,然后补齐差额(即5400-3966)。我说不是免设计费吗?公司说,前提是工程由他们做才免设计费。但我认为合同里只约定10%的违约金,并没有约定解除合同,要支付设计费。请问我解除合同,到底该怎么付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