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的业务人员,在我提出离职劳动仲裁后,公司出了个文件说我经手的货款还有180760元未收回,并且盖了公章,提交给了仲裁院,并且给我一份,列出了由我签名发出的货物总计180760元,经过核查,去客户那里追讨,发现客户都拿出了支付货款的汇款单,大多数在1年之前都已经结清楚了,是直接汇到我们公司的开户银行的收据,经过核查,仅有77325元的未收款,而公司一口咬定还有180760元,这相差103435元是公司故意报复我提出劳动仲裁,请问我是否有起诉权利,这涉嫌到侵犯我什么利益,并且我去客户那里把客户都得罪完了,人家明明给我们公司钱了,我还去要债,造成了很不良的影响,声明以后不会再和我有交集了,说我诬赖人家客户,请问我如何维权,是否要到公安机关报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