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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个楼盘买卖协议中的一部分,请问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谢谢! 第六条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的相关解除权,应当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行使,出卖人5日内未收到买受人的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的,视为买受人已接受逾期交房的事实,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出卖人依此款规定支付违约金的,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支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五。 解读:开发商逾期交房在90日之内(含90日)的,由开发商按房地产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三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90日的,购房者可以选择:1、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要求开发商退房返还购房款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房地产总价款10% 的违约金;2、继续履行合同,由开发商按房地产总价款的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解读:开发商让我们签了这个条款,就能于说,他30年后交房,我们也只能忍着,他承诺的那一年交房就成了p 第八条关于规划,设计变更 双方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不予适用,双方就规划,设计变更作出约定如下: 解读:这个实际说了,开发商把你的户型改了,也是合法的 第十一条出卖人为商品房销售需要印制发放的图片,楼书及其他宣传资料,摆放的沙盘等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房的承诺于依据,对出卖人、买受人双方无约束力,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 解读:开发商把你的户型,面积改了,也是合法的 第十四条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最可恶的是:合同都不让我们看,就让我们签这个协议!

其它综合
2011-06-10 1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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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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