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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我妻子是在2005年正月初8定的婚,2006年3.11日生下一女。我们订婚时我给我妻子20000元和黄金67克的首饰其中包括〈项链.手镯.各一件戒指2枚〉并且同年入绪给我妻子的彩礼现共计28800元另外还买了一条白金项链。我们用其中的钱买了大概3000元左右的加电。请问:我妻子现在上述和我离婚我应该能要回多少东西,我女儿现在和我一起生活,女方应该每月付给女儿多少抚养费呢?

其它综合
2011-06-11 0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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