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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于2009年3月初,因为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被派驻于北京办公室三个月,于当年5月底回到上海。按照公司规定(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出差每天会有120元的餐费补贴(每月就有3600的补贴),可我去北京之前就被老板以邮件的形式告知,每月只有1000元的补贴。现,我决定离开该公司,请问,我现在可以追讨2年前的这些补贴的差额吗?

其它综合
2011-06-07 18:00: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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