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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7日早8:00分左右,我的私家车停放在自己楼下,有3人,年龄约在40-50岁之间的男子向我索要停车费用,当我索要收费许可时被告知不可能给我看。我的房屋属于产权房,在购买房屋时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房屋所在为半封闭小区,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我们家楼下1、没有划线停车,2、没有收费告示。3、没有收费许可和土地规划许可。也没有大连市物价局对该区域的停车价格审核通告。当我索要收费许可证时竟然告知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已知晓此事,无需收费许可。我随即所你们这样的行为无异于拦路抢劫。对方却称,你打110报警,警察也同意我们收费。因此事过于匪夷所思,所以我没有缴纳停车费,到甘井子区华东路派出所询问,被告知此种收费已承包给一个保安公司。我想大连市物价局的相关领导能给我一个解释,我想知道到底物权法说的对,还是收费人员说的对。

其它综合
2011-06-08 12:39: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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