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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先后于1998年前去世,留有一44平米私房,无遗嘱。其下有4子女,其中老大为老人与前任妻子所生,且一直居住在外地,很少往来;老二、老四各有一套房子,独自居住;老三无房,长期与老人居住在一起。且老人户口上只有老二、老三、老四的名字。随后除老大外的三子女到公证处办理了房产分割过户手续,老四自愿退出,老二老三各分得一个22平方米的户头。房屋于2006年拆迁,且根据拆迁协议:旧房按户头折价35000元/个为拆迁补偿金,拆迁方提供主城区安置房给每个户头,被拆迁者以套内单价2100元购买(注:2006年主城房屋均价2697元),总价130000元,被拆迁方补足差额后方可进行产权调换。拆迁事宜于2006月底办理完毕,并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在外地的老大(无证据)。2011年6月,老大提出以当前房屋市场价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 问题1:老大有权提出重新分割吗? 问题2:如果重新分割则是以旧房的拆迁补偿金为对象,还是以当前市场房屋单价乘以分割面积为标准?

继承
2011-06-11 17: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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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