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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2010年4月份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开发商应予2010年12月31号之间交付房屋,结果截止到今天(2011-06-06)仍未交房,并且没有正式的通知。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按总房款万分之三每天计算,在与开发商交涉的过程中,开发商拒绝按万分之三赔付,协商业主们可以免除燃气、暖气碰头费,这个费用在购房时开发商并没有声明。请问,我们业主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索回按照合同计算的违约金,并拒付碰头费?谢谢!

损害赔偿
2011-06-07 13:55:3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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